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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出发函〔202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为加强古籍数字化工作,推进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顺利实施,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工作,扶持优秀古籍数字化项目内容建设。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申报主体应为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以及从事古籍数字化相关业务的单位和机构,应具有良好的古籍数字化业绩和社会信誉,具备按计划完成古籍数字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2. 申报项目应为对中国古代典籍文献及其整理作品进行影像数字化、文本数字化、知识结构化等方式的数字化开发利用。
3. 申报项目应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
二、申报重点
1. 开发优质古籍影像、文本专题数据库,推动优秀古籍整理出版成果数字化的基础性项目。
2. 开展古籍数字化前沿技术研究,加强古籍资源深度挖掘和智慧利用的前瞻性项目。
3. 着眼古籍资源集约集聚集中,推动平台化发展的集成性项目。
4. 满足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实际需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应用性项目。
5. 列入国家重大文化工程、古籍中长期规划的古籍数字化重点项目。
三、申报要求
1. 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指导所辖所属出版单位和有关机构把好出版导向,加强项目遴选,组织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2. 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填报项目信息,确保内容翔实、叙述明了、数据准确。同一申报主体可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3. 申报项目内容应无版权争议和其他纠纷,遵循古籍整理及数字化规范和标准,满足数据互联互通、共享交换要求。获资助项目成果须长期公开运营与服务,并优先纳入国家古籍数字化总平台。
4. 申报项目应于一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服务。大型项目可按项目进度,按年度建设周期有计划分阶段、分批次进行申报,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完成一期续报一期。
5. 凡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 个人申报;
(2) 存在版权纠纷或其他争议;
(3) 申报项目在数字化环节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4) 申报材料缺失、不实;
(5) 2021年8月底前已完成。
四、申报方法
1. 申报材料包括《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专项经费资助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材料与资质证明材料4种。附件材料包括项目原型、数据样例、版权证明材料等;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版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等。
2. 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和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附件材料、资质证明材料按项目逐份装订成册后(一式三份)与汇总表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经审核同意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报送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连同加盖公章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汇总表(一份)报送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文件以优盘或移动硬盘形式一并报送。信封外请注明“国家古籍数字化工程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字样。申报材料务必于2021年9月22日前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王璐010—83138145,周杨010—8313814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615室,邮编100052。
附件: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1年8月13日